错运货物纠纷案案情:某年2月14日,A贸易公司向B运输公司托运一批聚乙烯绳,装两个40英尺货柜,一个目的港为达曼,运费预付,金额2850美元;另一个集装箱目的港吉达,运费预付,金额2600美元。B运输公司为两个集装箱货物签发了提单。A贸易公司收到提单后,到银行议付货款,但因单证与信用证的要求有不符点,遭到拒付。银行将全套正本提单退回A贸易公司。4月1日,A公司收到达曼港客户的传真,得知货物发生错运,目的港为达曼港的货柜运到了吉达港,而目的港为吉达港的货柜运到了达曼港。A贸易公司即与B运输公司协商。A贸易公司提出:吉达客户同意在错运到达曼港的货物运回吉达港后,接受两个货柜的货物,要求B运输公司将错运到达曼港的货柜运回吉达港。B运输公司承认货物错运的事实,同意转运。但要求A贸易公司交回提单,以便通知二程承运人放货给客户,由客户办理提货、退关、转运手续。4月11日,A贸易公司通知B运输公司,“在我方收到银行退回的提单前,请尽早电传吉达,通知客户收货。我们收到退回的旧提单后,保证及时送回。”4月25日,A贸易公司又传真通知B运输公司,“鉴于我方吉达客户从五月一日起放长假,为能在该日前让客户收到上述货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方请求贵方给予大力支持与合作,向吉达客户去电,通知收货。同时,我方保证在五月一日前将旧提单退回贵方。但B运输公司坚持要收到A贸易公司退回提单后才通知放货。5月9日,A贸易公司将提单交回给B运输公司。5月12日,B运输公司传真通知二程承运人放货。但其后一直无人提货,货物也没有转运往吉达港。6月29日,A贸易公司通知B运输公司,称:”至今尚未将达曼的1个40‘柜拉到吉达港。由于时间拖延太长,码头仓租费用昂贵,现收货人正式通知不再收货“。要求B运输公司赔偿损失。9月25日,B运输公司发函通知A贸易公司:”委托我司承运的2X40’货柜已于4月3日到达目的地,由于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而拒提货。后来我司于五月十一日按指示,作出电报放货给收货人,但直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人提货。由此而在目的地产生了仓租及柜租。请在发信日期起三天之内对货物作出处理措施,否则,即视为自动放弃对上述货物的拥有处置权。“在本案开庭审理时,B运输公司声称,不知道上述两个货柜的货物是否还存在。 A贸易公司托运的聚乙烯绳每吨成本价为10,800元,总价值为人民币432,000元。 货物海运费5450美元,以及货物在起运港的码头费人民币2200元、堆存费人民币2475元,A贸易公司没有支付给B运输公司。A贸易公司运到起运港的货物,有部分没有,由A贸易公司运走,产生堆存保管等费用1931.90元,A贸易公司也没有支付。 A贸易公司于1996年1月28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运输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373,500元、外汇结汇退税损失51,692.81元、外商索赔损失42,869.50元、利息损失46,656元,共计514,717.81元。 B运输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认为:B运输公司已履行职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按A贸易公司的指示放货给吉达港的收货人.但由于A贸易公司与收货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出现纠纷,收货人没有办理提货手续,造成巨额仓租损失.B运输公司并无过失,所产生的一切损失A贸易公司承担。A贸易公司已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B运输公司,B运输公司也已发电报给二程船东,指示其给目的港的收货人放货.A贸易公司不再持有提单,没有诉权。B运输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后,据实向A贸易公司出具发票托收运费以及有关费用,但A贸易公司没有支付。请求法院判令A贸易公司支付运费5450美元、仓租费人民币4201.7元、码头费人民币2405.2元、利息人民币5598元。问题:1、B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A贸易公司的损失?为什么?2、B运输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合理?问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