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甲、合伙企业乙、高校丙及自然人协商于2003年组建了一家以生产某电子产品为主的有限公司戊。戊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40万元出资,厂房作价3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折价20万元出资,管理经验与管理活动折价10万元出资。戊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派出的自然人担任执行董事。2004年12月经股东会决议,戊公司将现有财产一分为二,分别设立公司与公司,戊公司同时解散 问 (1) 如果甲实际出资20万元,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 戊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 戊公司在解散前所欠债务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