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大宝公司委托公司销售“酷毕”耳机 1000个,耳机已经发出,每个成本为 70 元。合同约定公司应按每个100元对外销售,大宝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耳机在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 “酷毕” 耳机对外销售之前,公司没有义务公司支付货款。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酷毕” 耳机须全部退回给大宝公司。 当月末,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后,公司立即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大宝公司收到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请做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业务分录。代理手续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