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公司和绿水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总货款为60万元,需方绿水公司支付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定金9万元。供方青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双方约定,若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违约部分价款的5%。合同成立一个月后,青山公司交付了三分之一的货物,但此后青山公司以货源有困难为由拒绝继续交货,并要求延迟交货时间。绿水公司同意青山公司延迟交付时间,但在双方新的约定交货时间内青山公司仍未交货,因此给绿水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万元。绿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问:(1)绿水公司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