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C.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