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其中规定()。 ①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个人所得税 ④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暂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