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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于201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某报刊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治疗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色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自行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明调视膏。经查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本案中对吴某与的行为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