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发生如下销售业务: (1)3日,想A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72 000元,增值税额12 24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收存银行。 (2)5日,想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60 000元,增值税额10 2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3日,收到B公司的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货款,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90 000元,增值税额153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5)20日,C公司发现所购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6%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索取折让的证明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