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投资电子元件生产加工企业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16 000,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15 000,实现利润总额1 000,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0。经税务机关年末审查,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 企业将成本价为2 000元的产品作为年终聚会活动的奖品发给职工50个,市场上无同类产品价格,产品成本利润率为20%,企业并未对此项业务作任何处理; (2) 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2 200,企业实际发生职工工会经费50(已经取得工会缴费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320和职工教育经费60; (3) 5月1日,购入一项专有技术,成本为100,公司将其无形资产,本年度摊销30,该技术并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4) 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购建一幢厂房,借款期限1年。购建的厂房于当年 10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预计可以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企业将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全部了财务费用核算; (5) 企业年末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分别为28,发票已通过认证。企业已将上述支出一次管理费用。该设备已经达到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 (6) 当年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80,资本公积; (7) “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半年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意外事故损失 10(其中2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全都如实做了扣除。 要求: (1) 计算上述各项内容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 计算审查后该企业2009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