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甲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3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3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4年5月,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企业的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2014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债务。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以劳务出资,不承担还贷款的义务。 §【问题】(1)甲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丁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