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钢材厂、乙钢材厂及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 “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商厦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丙钢材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 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500吨钢材,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却告知丙钢材厂,它已决定购买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丙钢材厂送来的钢材。丙钢材厂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钢材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便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什么是民事纠纷? 2、 发生民事纠纷后,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3、 商厦对丙钢材厂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有无法律拘束力?为什么? 4、 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有无法律拘束力?为什么? 合同是否成立?商厦拒收钢材合法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