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1日外购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购买价款4 800万元,预计可以使用4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摊销。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在该宗土地使用权上开工建设一栋办公楼,外购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 020万元,当日全部领用;支付工程建设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50万元;领用自产水泥一批其成本为1 200万元,市场售价为1 500万元;支付其他费用合计25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以上款项均已银行存款支付。 工程于2017年6月15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预计办公楼可以使用4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将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开始日为11月1日,租赁期为1年,年租金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11%)。甲公司当日已收取全部租金和增值税,并存入银行。当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3 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3 550万元。2018年10月31日租赁期届满,甲公司将该办公楼出售给丙公司取得处置价款15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11%)。 其他资料: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要求: (1)计算“固定资产——办公楼”2017年应折旧的金额。 (2)编制与“固定资产——办公楼”相会计分录。 (3)编制与投资性房地产有会计分录。(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 (4)计算处置办公楼业务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