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物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2017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包括发生但未减除的销售折让500万元),销售成本1343万元; (2)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20万元,三新技术开发费用1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折扣20万元); (3)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4)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5)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1万元(不包括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合计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