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甲类卷烟和雪茄烟,2018年10月,生产经营如下: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30000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3000元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收购金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600元,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已税烟丝,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3)进口一批烟丝,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 (4)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60%用于继续生产甲类卷烟,销售甲类卷烟3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20000元;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10%用于继续生产雪茄烟,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0000元。 (5)本月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烟丝(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成本2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36%,烟丝的关税税率为5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元; (2)甲 卷烟厂 当期应缴纳进口消费税和增值税( )元; (3)甲 卷烟厂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元; (4)甲卷烟厂当月领用烟丝可扣除的消费税( )元; (5)甲 卷烟厂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