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向肇庆公司购买了停泊在广州大桥北岸的“凯旋门”海鲜舫船舶。成交后公司和广州市港船务公司约定了拖航事宜,协议书第4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 月15日,“穗港拖601”在黄埔港吊拖海鲜舫起航,前往。14:00时左右拖至莲花山水道41号浮附近,发现海鲜舫向左严重倾斜,下沉明显,立即拖到水道西侧浅滩搁浅。14:30时,海鲜舫向左沉没在浅滩上。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凯旋门”海鲜舫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下列有关该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