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现生产产品 A,为了提高产品A的市场占有率需要购入乙单位拥有的一项专利。甲企业已经与乙单位达成了专利转让初步协议,现委托评估机构对甲企业拟购买乙单位所拥有的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月1日。 经评估人员调查分析,乙单位的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于 2000年12月3 1日正式提出申请,2001年6月30日正式获得专利证书,并每年按时缴纳了专利费用,专利有效,而且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如果产品A采用了乙单位的专利,预计在评估基准日后8年内可具有稳定的市场,产品销售价格可由原来的每台500元提高到650元,全部成本及由增值税引起的税金及附加由原来的每台450元增加到520元,评估基准日后第一年可销售l5 000台,第二年可销售l8 000台,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可销售20 000台。 如果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25%,适用折现率为l2%,根据上述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试评估在本评估目的下乙单位专利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