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为某公司销售经理,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另外公司还将按销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销售佣金。还享受每年10天的带薪休假。但公司未对的工作岗位办理过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批手续。2001年3月辞职。经结算,工资70000元,销售提成204000元。但离开时,公司仅支付了工资,未支付其他项目费用。遂诉至仲裁委。 在仲裁庭上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支付用于工作的10天带薪假期和每周40小时以外的104天加班日的加班工资,带薪假期和加班工资共计140608元。 公司认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享有销售提成和出差补贴,不按小时考核工作,应当作为不定时工作制度来确定,故不应加算加班工资;销售提成,公司承认没有支付过,并愿意支付。 公司关于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