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原由投资者A和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每人出资200000元,各占50%的股份。经营两年后,投资者A和投资者B决定增加公司资本,此时有一新的投资者C要求加入甲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甲公司实施增资,将实收资本增加到900000元。协商,一致同意,完成下述投入后,三方投资者各拥有甲公司300000元实收资本,并各公司1/3的股份。各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如下: (1)投资者A以一台设备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设备原价200000元,已提折旧115000元,投资约定的价值为154000元。 (2)投资者B以一批自产产品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批产品账面价值120000元,合同约定价值130000元,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额为22100元投资者B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C以银行存款投入甲公司390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编制甲公司接受投资者A、投资者B增资时以及投资者C初次出资时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