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92000元。 (2)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58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000元。 (4)材料加工完成,甲企业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收回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3)编制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