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画家A某1954年创作完成了《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某。1980年C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ll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C酒厂又以该组画修改后的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1990年C酒厂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览会。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景阳冈酿品评会”。此时B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遂于1996年7月起诉,诉称C酒厂未经A某许可,A某去世后未经B某许可,使用A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B的著作权,并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酒厂的《武松打虎》注册商标。C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B许可,但一直在,还取得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日起B某应知侵权,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 (1)C酒厂是否侵权?为什么? (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