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 年10月间,(时任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深圳机场公司的日常工作)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1.3亿元的银行承兑合同。贷出的1.3亿元被转入由任董事长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公司 (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由西北亚奥公司开出汇票在湖南岳阳农行贴现。2003年 3月,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贷款1.6亿元的合同,以该1.6亿元贷款偿还了前笔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本息。在此笔贷款到期时,亲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并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介绍西北亚奥公司出纳员为深圳机场公司助理会计师,指使假冒深圳机场公司工作人员(亲笔涂改自己的名片给印制名片),使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于2003年7月11日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基本授信合同》,约定兴业银行向深圳机场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基本授信额度,用于解决深圳机场公司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授信有效期自2003年7月11日至2004年7月10日止。同年7月14日和 12月9日,按的授意代表深圳机场公司在办公室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签订了数额为2亿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共贷款2.25亿元,年利率4.779%,贷款期限一年。开户和贷款所需的深圳机场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提交并加盖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2.25亿元贷款发放后,按的授意将其中的1.6亿元通过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航空货运公司)账户偿还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1.6亿元借款。余款转入西北亚奥公司等处。在 2.25亿元贷款即将到期时,2004年7月5日,又亲自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假公章在其办公室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三份各7500万元的借新贷还旧贷合同,年利率5.841%,贷款期限一年,对2.25亿元贷款延期。2004年8月11日和2005年1月4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直接或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深圳机场公司发出贷款核数函和直接追收函,又亲自拟函和签名并使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行文答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2005 年2月24日 ,、、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06年2月 2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本案兴业银行的债权应由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