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5年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年终纳税申报时有关资料如下: (1)改组过程中,对资产进行评估,使固定资产增值200万元,流动资产增值25万元。当年就增值部分的折旧金额为15万元,当期生产产品(产品已对外销售)领用的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金额为20万元; (2)取得出口退还增值税50万元、消费税20万元,均计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而未在收入中反映。取得环保局拨付的环保锅炉改造款30万元计入了补贴收入; (3)2005年该企业曾接受价值为10万元的生产设备捐赠。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4)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兼并甲企业,甲企业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且甲企业 2003年发生的50万元的亏损中仍有7万元未予弥补,用本企业利润弥补; (5)转让一家其控股51%的子公司,账面投资成本95万元,转让收入120万(含应分享的累积为分配利润3万元和盈余公积8万元),企业未作账务处理; (6)通过国家指定部门对贫困山区小学捐款18万元,全额扣除; (7)公司改组当年共实现税前利润400万元,该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7=393万元,应交所得税为393×33%=129.69万元。 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分析该单位的纳税申报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当年应交的所得税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