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A公司中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价为固定总价,新建构筑物,包括沉淀滤池等钢筋混凝土水池,采用现浇施工工艺。拟建水池距现有的建(构)筑物最近距离5.0m,其地下部分最深为5.6m;厂区地下水位在地面下约2.0m。 施工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含有基坑施工方案和水池混凝土现浇施工方案。基坑施工方案包括降水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施工和沉降观测等内容。混凝土水池现浇施工方案包括模板支架设计及安装拆除,钢筋加工,混凝土供应、止水带、预埋件安装等。上报A公司审批时,主管部门提出补充意见。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质量监督部门例行检查时,混凝土供应商未能提供集料的产地证明和有效的碱含量检测报告,被明令停工整改;造成两的工期损失和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件二:考虑到锚索施工对现有建(构)筑物会有损坏风险,项目部拟将原设计锚固长度9.0m缩短为5.2m;并增加锚索数量。 事件三:在确认施工区域地下水位普遍上升后,设计单位重新进行抗浮验算,在新建增设了配重结构,增加了工作量。 问题: 1.补充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的内容。 2.就事件一中的工期和经济损失,A公司可提出索赔吗?为什么? 3.分析并指出事件二中项目部的做法存在问题。 4.事件三种增加的工作量能否索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