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6%; 2、20×7年4月10日对外销售产品,符合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产品价款共为800 000 元(不含税售价),增值税额128 000元,产品发出时A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2 400元。而后于20×7年5月1日,上述款项的60%以银行存款收讫;另40%收到购买单位签发并承兑的为期六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72160元。 3、若假设出现下列不同的情况: (1)该票据到期时,承兑方B公司履约承兑款项; (2)该票据到期时,承兑方B公司账面无款; (3)该票据在A公司持有三个月时,因向C公司采购需支付原材料价款350 000元,增值税款56000元,经与供货单位协商,C公司同意以上述票据背书转让,并假设按该票据面值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支付余款,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4)该票据在A公司持有三个月时因急需资金,向银行提出申请贴现以融通资金,银行同意受理,贴现率为4%。该票据向银行贴现时A公司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债权(即贴现银行不附追索权)。 三、要求: 1、根据上述的资料2编制A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2、根据上述的资料3分别不同情况编制A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