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2018年9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万元。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2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2万元。 (4)销售自产B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包装费11.6万元。 (5)将自产C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