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接到另一车间送来的报修单。要求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车间主任对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并给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去为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的设备。第三天,找到,问为什么没有将他出了故障的设备。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不满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两人就撕打起来。结果被打成重伤。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所受伤害系由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与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出什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