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的失误谁来担? 【案例简介】 2012 年 2 月 7 日,于某市某银行要求从其卡里取出 22400 元。该银行柜员柜员拿出了两沓钱,并在点钞机上点了 40 张百元大钞,交给了,并提供一张“取款金额 22400 元”的取款凭证给。结果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账面上少了 1600 元。于是查看监控后发现是银行多给了 1600 元。银行遂立即与取得联系,要求她马上归还多拿的 1600 元。 接到银行电话后,很惊讶,她并不清楚是否多拿了钱,并且觉得在这件事上自己并无过错,是银行员工的失误,于是并未理会银行的催讨。 6 月 26 日,银行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返还不当得利款 1600 元。 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在柜台前取钱,员工拿出一沓一百元面值的钱,放入点钞机中,最后点钞机显示额数字为“ 40 ”。随后,该员工又拿出捆扎好的百元面值的 2 沓钱,没有另外清点,直接与之前的钱一起交给了。接过钱,在取款凭单上签完名后离开。 认为,该录像只能证明她取钱的事实,却无法证明她取了多少钱,更没有体现出银行多支付了 1600 元。录像中显示的 2 沓钱,没有经过清点,因此不能断定 1 沓钱就是 1 ,而且取款凭证上显示取款 22400 元。即使原告多支付了 1600 元,是原告自身的过错,与己无关。原告员工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加在客户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