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国有企业,高科技研究所,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甲为委托方,开发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 A 型节能器”,甲方支付开发经费 120 万元(包括报酬),开发周期为 2 年。但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甲按合同如期支付了开发经费,提供了有关背景资料和原始数据。在开发过程中,开发经费不足,多次找甲要求补充经费,遭甲拒绝。遭拒付 3 个月后,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值开发周期的前期。乙研究所在工程师继续努力研制下,终于开发了“ A 型节能器”,于 2003 年 5 月申请并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乙研究所即提出异议,认为的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行政部门在查清事实后作了更正。当要求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设计人时,乙认为既然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故拒绝的要求。 在 2004 年 2 月,乙研究所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仿冒的“ A 型节能器”,乙认为无关大碍,不予理会。直到 2006 年 3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乙研究所取得“ A 型节能器”专利权后,有多家公司有意向乙提出实施此项专利技术的要求,终因专利使用费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到了 2006 年 8 月,其中丙公司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强制许可丙公司实施此项专利。 经查,甲企业为提供 120 万元委托开发经费,而向 C 银行借款 100 万元人民币。甲请求 B 上市公司担保。 B 公司董事会经过讨论,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但未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以公司的财产为甲企业向 C 银行抵押担保。甲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C 银行要求拍卖 B 公司的财产还款。 问:( 1 )甲企业对乙研究所独家申请专利表示异议,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共同所有,此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 2 )如果甲乙技术开发合同有效,乙方是否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为什么? ( 3 )乙研究所认为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所以无权在专利文件上写设计人,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4 )如果乙研究所告他人侵犯专利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 5 )1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专利局给与强制许可?为什么? 2假如研究所的专利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3假如丙公司获得了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强制许可后,又将该专利允许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家公司使用,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乙研究在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丙公司强制许可后,又将此项专利允许与丙公司同一省的丁公司实施使用,是否可以?为什么? 5丙公司与乙研究所如果不能就强制许可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可否向法院起诉?如果可以起诉时效如何规定? ( 6 ) B 公司与 C 银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