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和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太阳能集热器。同年7月中旬,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2008年8月2日,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太阳能集热器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同月l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该太阳能集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寄出申请的第4日收到其申请。2010年3月11日,该项实用新型太阳能集热器被授予专利权,取得专利权后即缴纳了年费。2011年1月10日,发现广东省S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了其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号,于是以S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该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申请?并说明理由。 (2)我国《专利法》对转让专利申请哪些程序性规定? (3)如何确定的专利申请日? (4)如果另有在2008年8月2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应授予谁?并说明理由。 (5)假设在2011年春节回家探亲时知知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事,则其能否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并说明理由。 (6)法院对与S有限公司案应如何处理?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行为可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可以,则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