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于2015年3月31日经批准对外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5年4月10日完成。2015年2月26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对2014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1)9月30日,公司以无形资产换入新联公司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公司换出无形资产的1800,累计摊销为900,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00,公司为换出无形资产确认营业税50。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为换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10及补价200。公司对其会计处理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260累计摊销900贷:无形资产1800营业外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银行存款210该项资产年末公允价值为1500,公司期末对其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 (2)公司2013年1月1日起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3万份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5元。根据协议约定,公司管理人员自授予日起每年年末可行使1万份股票期权,公司2013年和2014年均未有人员离职,并预期将来也不存在管理人员离职现象。由于股价因素影响,上述管理人员在2013年及2014年均暂未行使股票期权。公司据此在2013年末和2014年末分别确认管理费用3000。假定税法规定股份支付所确认的费用在股票实际行权时可税前扣除。 (3)公司于2014年4月与兴发公司达成一项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约定,兴发公司以其一项无形资产来抵偿所欠公司购货款500,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坏账准备100。兴发公司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80,公允价值450,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兴发公司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200,则需支付公司债务补偿款20。公司预计兴发公司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很可能超过200,据此公司对该项交易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450其他应收款20坏账准备100贷:应收账款500营业外收入70 (4)公司2014年12月31日库存A配件100件,每套配件的账面成本为12,12月31日尚未被生产领用,市场价格为每件10。该批配件可用于加工100产品,将每套配件加工产品尚需投入18。甲产品2014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件28.7。至2014年末公司已经与东大公司签订20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约定每件销售价款为35.7。销售每产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3.7。公司期末针对上述事项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360贷:存货跌价准备360 要求:(1)逐项判断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 (2)对于公司不正确的会计处理,请编制相应的会计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