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华公司”)是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一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 20×8年4月开始新建一生产线,预计总投资6100万元,要求在20×9年9月投产,截止至20×8年12月31日止,已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1)该企业没有专门借款,只有一笔一般借款2000万元,是20×8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的,年利率6%,期限三年,按年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假定企业没有其他借款)。 (2)电动自行车生产线所用的一台设备,是从某租赁公司租入的,根据租赁合同规定:①起租日为20×9年1月1日,租期为五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400万元;合同到期后,租赁公司将设备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永华公司,估计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60万元。 ②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租赁开始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P/A,5%,5)=4.3295;(P/F,5%,5)=0.7835J③为进行本次租赁,发生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3.47万元,已用银行存款(自有资金)支付。 ④设备日运抵企业,当即投入安装。 ⑤永华公司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融资租赁费用。 (3)20×9年4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200万元。 (4)20×9年7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600万元。 (5)20×9年9月30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转入固定资产的总成本为6100万元。固定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100万元。税法规定按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和会计处理相同。 要求:对永华公司的如下业务作出会计处理: (1)20×8年4月1日借入长期借款时; (2)20×9年1月1日租入设备时; (3)20×9年4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时; (4)对20×9年全年借款利息进行会计处理; (5)20×9年年末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及支付租金; (6)计算20×9年电动自行车生产线的折旧额,并计算20×9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假定20×9年度生产的产品全部完工并已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