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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1 日,东莞市松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441996018 )受广东军威食品有限公司( 4419916544 )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冷冻大西洋鲑鱼 30 箱,申报价格为每箱 1500 美元,报关员红填写报关单完毕后,发送电子报关单数据给海关审核,海关发现报关单上原产国栏目填写为 Singapore ,事实上,海运提单上的确写的 Place of receip 一栏确实写的是 Singapore ,而装箱单和发票上写的都是 PORT KLANG MALAYSIAN ,海关责令退回更改, 与此同时,松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受至诚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批工具显微镜,申报价格为每台 5720 美元( 1 美元 =6.5 元),数量为 36 台,东莞海关在调查时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为 56 台,少报了 20 台,涉嫌漏税 12.64 万元。东莞海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如下:至诚电子有限公司在国际物流公司业务员移交报告单据是未仔细核对,只将 36 台工具显微镜的发票以及全部货物的装箱单和到货通知书提供给了松山国际物流公司军,军收到上述发票和到货通知后,向货运公司调取至诚电子公司的显微镜的随货发票和记录货物编号、发票号码和运单后,也未认真核对从货运公司调取单证与至诚电子公司提供资料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便直接以 36 台工具显微镜的数量向某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致使申报内容不符合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 东莞海关认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至诚电子公司并无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涉案工具显微镜进口数量申报不实(少报多进)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及松山国际物流公司报关员军未认真核查有关单证、工作疏忽所致。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至诚电子公司以及受该公司委托从事涉案货物报关业务的松山国际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12月28日,东莞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至诚电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报松山物流公司罚款人民币9万元,并暂停该公司15天报关业务。 任务1:请帮助红填写一份进出口报关单修改申请表(网上查找一份报关单修改表)并填写。 任务2:试分析报关企业在从事报关服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该案中,松山国际物流公司对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情况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任务3:若有审查义务,主要应审查什么内容? 请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任务4:查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 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及收发货人到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中处罚是否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