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摩托车生产企业,2010年11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月自某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生产材料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48万元。 (2)外购摩托车备件,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向国外销售摩托车800辆,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4)免税进口材料一批,组成计税价格500万元,加工完工出口,取得收入700万元。 (5)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从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生产材料损失金额2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6)11月初尚有未抵扣的留抵税额50万元。 (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假设出口相关税额均已得审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11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计算该企业11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11月份应退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