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该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2011年8月30日,议付有效期为9月15日。但因运输问题,我方无法如期装运,我方业务人员遂于8月25日电请出口人将船期延至9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一个月。8月29日接对电称:“同意我方8月25日电,请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2011年9月30日,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同样一个月。”接电后,我方业务人员迅速组织出运,于9月16日装运完毕,10月10日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请问: (1)我方出示进口人同意展期的电报后,银行是否可同意议付?为什么? (2)我方业务人员在操作上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