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两个刚刚从事会计工作的年轻人,对相关财经法规不够熟悉。2008年10月10日,向签发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以及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在签发支票时使用普通的蓝色水笔填写,并且没有签章。将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银行,银行不予转账,退还了该支票,并且提出要对处以罚款。又将10万元的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是一位从业多年的,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拒绝接受转让的现金支票,认为其不合法。的开户银行是广州市城南支行,账户余额只有8万元。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在对开具支票的行为中,支票基本的当事人中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谁? (2)请问在对签发支票时犯了哪些错误?并说明原因。 (3)银行为何退票,并且要对处以罚款?按照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为多少? (4)为何拒绝接受转让的现金支票?、该如何避免以后再犯类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