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7 月 1 日,北京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发出一份传真(“7 月 1 日传真”),要求 从 B 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苹果 3000 公吨,溢短装 5%,单价每公吨 800 美元,FOB 西雅 图,装运期为同年 9 月,目的地为中国天津,因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 委员会在北京仲裁,7 月 15 日复到有效。B 公司收到传真后,于 7 月 10 日回电并附上 B 公 司一方签字的 B 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7 月 10 日回电”/“7 月 10 日苹果合同文本”), 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 律为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它条款与 A 公司 7 月 1 日传真内容相同。A 公司收到 7 月 10 日回电后没有答复。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7 月 10 日苹果合同文本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