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年1月1曰,甲公司购入B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支付价款26 000 000 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500 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0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 000元。该笔B公司债券于2017 年7月1日发行,面值为25 000 000元,票面利率为4%,上年债券利息于下年初支付, 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2)2018年1月31日,甲公司收到该笔 债券利息500 000元。 (3)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购买的该笔债券的公允价值(市价)为2670万元;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购买的该笔债券的公允价值(市价)为2580万元。 (4)甲公司按其持有债权计算确定2018年的债券利息为1 000 000元。 (5)2019年初,甲公司收到债券利息1 000 000元。 (6)2019年3月15日,甲出售了所持有的B公司债券,售价为35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