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类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超市销售甲类啤酒1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8万元; (2)烟酒专卖店销售白酒15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收入175.5万元; (3)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药酒1000公斤,收回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4)将自产的一批葡萄酒作为礼品赠送给某单位,该葡萄酒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该葡萄酒的生产成本为8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0%。(说明:甲类啤酒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消费税税率为220元/吨;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葡萄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根据以上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超市销售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多少; (2)烟酒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多少; (3)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多少; (4)赠送给某单位的葡萄酒应纳消费税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