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国公民。其2009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 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经营超市业务,承包期5年。当年取得承包经营利润180000元,按合同规定每年上交承包费6000元。另外,每月从超市领取工资2500元。 (2) 在市区有一套面积120m2的房屋,因城市规划2008年1月房屋被拆迁。5月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了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被拆房屋补偿价款60。加付20取得一套面积为150m2(上标)的房屋。2009年2月因工作调动,以100将房屋转让,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经相关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为90,率为95%(当地政府确定的契税税率4%)。 (3) 7月1日出租个人住房一处,每月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发生准予扣除项目及修缮费用300元。 (4) 取得中彩收入50000元,当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20000元。 (5) 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2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10000元,取得银行储蓄利息6000元,其中2008年10月9日后的利息为1000元。 (6) 取得特许权转让费收入3000元。 要求: (1) 计算上述各项收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计算在产权置换时应该缴纳的契税; (3) 计算在出售房屋时应缴纳的相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