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平均持股,其中甲、货币出资,丙以房产出资,专利权出资,房产和专利权均协议作价,价款均为50万元,合同规定: (1) 鉴于经营规模较小,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并经公司章程明确甲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以上合同内容和出资方式等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纠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经营内容与本公司完全相同,对此股东会并不知情。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丙投入的房产和丁投入的专利技术作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而设立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 由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 甲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