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甲施工单位为第四合同段承包人(以下称甲承包人),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批准甲承包人把部分工程(预制空心板构件)分包给乙方施工单位(以下称乙分包人)。 在分包工程施工前,乙分包人把施工技术方案提交给甲承包人,甲承包人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自己的名义上报项目总监办,得到了项目总监的批准。乙分包人虽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但首批预制出的两块构件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乙分包人暂停施工。于是乙分包人停工整改。事后,甲承包人认为施工技术方案是经项目总监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整改后,同样的质量问题依然存在,项目总监责令甲承包人更换分包人,甲承包人经与乙分包人协商终止了分包合同。 业主考虑到甲承包人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市场不了解,推荐丙施工单位承担空心板的预制工作。甲承包人和丙施工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监理批准后签订了分包合同。 【问题】 1.本案例中存在哪几类合同关系?分别列出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2.在上述合同关系中,甲施工单位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风险转移? 3.甲承包人关于“监理工程师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5.丙施工单位属于特殊分包人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