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实现营业收入8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包括顾客现场消费收入500万元、外卖收入300万元。 (2)因该企业位置优越,某广告公司在其临街墙壁上悬挂广告牌,从广告公司取得收入11万元。 (3)转让一栋房产,该房产是若干年前(营改增前)由债务人抵债而得,当时冲抵的债务金额是650万元。此次售价800万元。(简易计征) (4)授权境外某中餐馆使用其字号,当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万元(不含增值税)。 (5)直接从农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收购价款30万元。 (6)从红酒批发市场购得红酒1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6000元。 (已知:转让的房产与企业所在地一致。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 (5)计算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