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会计师事务所对x公司20×2年度财务报表实施了审计后,于20×3年2月20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情况如下: 资料一: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x公司管理层为完成业绩指标,虚构了大量的销售交易。项目合伙人根据实施的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与x公司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并提请x公司冲回高估的收入。在X公司管理层接受调整建议并在账项调整分录汇总表和重分类调整分录汇总表上签字认可后,注册会计师结束了外勤审计工作。但X公司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并未按承诺调整财务报表。 资料二: x公司的供应商Y公司基于x公司20 X 2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和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于20×3年3月起调增了x公司的信用额度,但未能按约定时间收回x公司所欠的3月份以后的货款。20×3年6月初,x公司舞弊行为曝光后,Y公司以出具不实报告为由,对U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U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请逐个单独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除了起诉u会计师事务所外,Y公司拒绝追加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2)在判断U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属于不实报告时,法院一般考虑哪些构成条件。 (3)请指出认定利害关系人的条件,进而指出U会计师事务所在应诉时,应从哪个方面对Y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质疑? (4)U会计师事务所在应诉时,以审计工作底稿表明项目组已按规定要求x公司纠正所发现的舞弊为由,要求免予承担民事责任,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原因。 (5)指出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完全遵循了审计准则?简要说明理由。进而指出审计项目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欺诈。 (6)如被认定存在过失并出具了不实报告,法院是否应支持Y公司提出的由u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在满足哪些条件时u事务所应向Y公司支付民事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