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64.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