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在某市设立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3年前在本市开工的建筑服务,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万元; (2)销售当月在本市开工的建筑服务,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7000万元、增值税1530万元; (3)为某市某敬老院无偿建造一栋老年公寓,价值460万元; (4)公司异地工程项目部在南京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50万元、增值税额170.5万元; (5)在缅甸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240万元。 要求:指出每笔业务增值税计算的法律依据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