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使用中的一台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折旧为150000元,未减值准备的设备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甲公司换入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乙公司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甲、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乙公司因换入设备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甲公司换入钢材确定的成本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