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在上海大学读大四时,通过熟人与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一级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得知“美天”正准备推广CDMA校园卡业务。认为可以发动老师、同学购买,赢利几乎唾手可得。 由于“美天”要求必须与公司为主体来签协议,和几个同学在家长的帮助下,注册了上海想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美天”签署了《CDMA校园卡集团用户销售协议书》。协议约定:“想云”在上海大学进行CDMA手机及UIM卡捆绑销售的权利,并对校园卡用户资料真实性及履行协议承担保证责任,用户必须凭学生证和教师证购买,一人一台;如“想云”发展用户不真实,“美天”有权停机,“想云”承担不合格用户的全部欠费...... 在同学和老师的传下,的生意很红火,一共发展了4196名用户。和“想云”可从“美天”获得10的回报。 但是“美天”给支付了2万元钱后,联通公司发现“想云”递交的客户资料中有几百份是虚假的,有一部分根本不是校园用户,有的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最终形成了大量欠费。 “美天”为此得赔偿联通442户不良用户的欠费52万余元,联通还扣减“美天”406部虚假用户和不良用户的手机补贴款36万余元。 “美天”将“想云”及起诉到法院,要求“想云”及承担上述赔偿款项,另赔偿“美天”406部虚假、不良用户手机的补贴差价6万余元,未归还的手机价款15万余元和卡款5100元,总计100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定借用“想云”公司名义与“美天”签订销售协议,协议书上是的签名和“想云”的公章,并无其他“想云”公司的人员参与,故与“想云”公司共同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想云”本来就是为这项业务成立的公司,加上经营亏损,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成了债务承担人。一分钱没挣到的反背上了100多万元的债务。 不服判决,他称自己凭肉眼无法辨别证件的真伪,而业务受理地都有“美天”的工作人员,“美天”公司也有专门辨识证件真伪的仪器,但是“美天”却要求自己承担所有损失,显然有失公平,遂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但是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 小中南大学铁道校三学生,他与另外三位有创业想法的同学一拍即合,每人投资4000元准备开店。 他们看中了校园附近一个闲置的店面,承租者是一位姓的女老板,她同意以1.2万元转让这个店面两年的使用权,但不要让房东知道店面转租给他们,如果房东问起,就说他们几个大学生是帮她打工的,以此避免房东找麻烦。等人虽然知道老板不是真正的房东,但涉世未深的他们不知道一定要经过房东的同意才能租房,以为有签协议就能保障他们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房东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是无效行为,所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也无效)。等人与老板签订了协议后,先支付了7000元钱店租。 当等人正对店面进行装修时,房东闻讯赶来阻止。房东表示,他和老板签订的合同上明确写了“该房子只允许做理发店,并且不允许转租”。由此,房东与老板发生了冲突,并锁住了店门。不甘示弱的老板也跟着在店门上挂了一把锁。三把锁锁死了他们的创业之路。 此后,老板就无影无踪,手机关机,也没作任何解释。房东也不愿意和他们协商,反正房租已经收到了年底。这可苦了欲创业的几个大学生,付给老板的7000元房租,加上门面装修花费了5000多元以及进货花去的钱,4人凑的1.6万元已经所剩无几。 后来,老板终于出现,她向等人提出两个方案:一、等人将剩下的5000元租金交齐,她再想办法和房东协商,让房东同意他们经营。二、如果要她退还7000元店租,他们必须把已经装修了的店面恢复原状,并补偿她两个月的误工费。其实,老板所称的“损失”应该与他们的损失合在一起由双方共同来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在协议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所以,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