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口镇农村女青年,自改革开放之初便在北京打工。 1990 年她看准北京市绿化对于人工草皮的需求日益增大,是一个可以开发的好项目,便将自己打工的积攒全部投入到创业中,在顺义租了草场,自己既做老板也做工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她对市场的把握很准确,终于使她提供的绿化草皮在北京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 2001 年她的草皮生产企业资产达 1100 万人民币。 在她的创业过程中,从老家一起来北京打工的姐妹,一直与共患难,经历了企业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感激, 1998 年,企业变更登记时,将自己企业的 45% 的资产登记在名下,自己则拥有企业 55% 的资产。作为企业的主管会计,从此更加努力工作,企业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 天有不测风云。 2001 年 5 月,被确诊为晚期胃癌,并于同年 8 月去世。其间很少去医院看望,借机培养自己的势力,将企业中重要职位上都换上了自己的亲信,独揽企业的生产与财务大权,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死后,她也没有去参加葬礼,并且阻止的惟一继承人——其弟及律师进入该企业。坚决反对加入企业的管理,还扬言大不了就散伙,反正客户都在她手中掌握着,再重新来过也无所谓。 问: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 可否加入合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