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9 月 24 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 3 天改进,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理意见,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 9 月 27 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作出了第 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在 9 月 29 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 问题 ] ( 1 )据查,扣留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2 )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