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窃取了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不知道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得知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向支付使用费后,要求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公司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